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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药发木偶"系非法爆炸物?非遗保护与法律冲突(图)
作者:李晓晨 田…  文章来源:工人日报  点击数4670  更新时间:2008/9/8 23:12:00  文章录入:大笨钟  责任编辑:大笨钟

 

配合申遗传承文化

    “药发木偶”是烟花加木偶戏,因此这项“非遗”有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,就是在演出前,要利用特别工艺制造出用于制作烟花的黑火药。为了保证效果,周尔禄制作烟花的黑火药一直是自己配。

    周尔禄说,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,他就停止了制作黑火药的工作。原因就是当地公安机关曾提醒他,制作黑火药可能涉嫌“非法制造爆炸物罪”。但到2003年,泰顺县有关部门为保护“药发木偶”文化,配合“申遗”,特地与周尔禄打招呼,让其继续表演药发木偶戏。周尔禄说,从2005年至今,他一共制作了20多套药发木偶,都用于当地重要的场合燃放。从2006年到2008年,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,他的“药发木偶”也从泰顺走向温州,表演一直深受群众的喜欢。

    然而就在今年5月7日,泰顺县一派出所查扣了周尔禄自制的黑火药共计30.55公斤。5月29日,因“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”,他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6月4日取保候审。

    提出申请合法制药

    周尔禄说,他知道自制黑火药是非法的,但作为“非遗”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,他又怕这个文化断在自己的手里。“我也曾努力让用于表演的黑火药的制作合法化,也曾跟相关部门提出过请求,但至今没有得到结果。”

    得知周尔禄被刑拘后,泰顺县委政法委立即召开了公检法协调会。此次会议纪要认为,周尔禄非法制造爆炸物,是为了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,主观无犯罪故意,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……

    6月20日,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。

    7月8日,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了周尔禄非法制造爆炸物案。

 
   免予刑罚并非无过

    在法庭上,公诉机关认为,周尔禄自制火药用于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,不同于一般的私制火药,主观故意小,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对执行〈关于审理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行为人确因生产、生活所需,而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,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。公诉人表示:“鉴于本案情况特殊,建议法庭能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周尔禄。”7月19日,泰顺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,判处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。

    庭审结束后,温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,我国对爆炸物品的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运输等有严格的管理,并实行许可证制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。同时告知,目前在温州还没有批准个人申请生产黑火药的先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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